关于印发《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惩实施细则(试行)》通知
院属各部门:
为推动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入开展,加快毕业生就业工作“科学化、规范化”进程。经学院研究同意制定了《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惩实施细则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望遵照执行。
附件《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惩实施细则(试行)》
附件
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惩实施细则
(试行)
第一条 学院从当年所收学费的总额中,按不少于1%的比例提取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。所提取的经费主要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、市场调查、信息交流、就业网站建设、毕业生档案管理与转递、双向选择供求见面会等工作及奖励。
第二条 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结束后,学院对在本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工作量大、成绩突出(就业率高)的系(校区)、职能部门和个人,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。其办法如下:
1、学院拨付系(校区)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,专款专用。具体标准如下:毕业生人数100人以内(含100人)5000元;101~200人7000元;201~300人9000元;300人以上10000元。
2、首次就业率达到80%以上的系(校区),学院按毕业生就业人数给予奖励:在80%基础上,每增加一个百分点,按毕业生就业人数每生10元标准奖励,增加两个百分点,按毕业生就业人数每生20元标准奖励,以此递增至每生50元封顶。
3、最终就业率达到90%的系(校区),学院按毕业生就业人数每生20元标准奖励。
4、学院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,凡为学院就业中心提供用人单位招聘信息(院就业中心为信息的最先获取者)并在全院公开招聘,达成就业协议、办理报到证,帮助毕业生实现就业的教职工,学院按每生200元标准奖励。院就业中心人员不享受此项奖励。
5、考核办法中所指的就业包括非灵活就业和灵活就业,其中非灵活就业形式包括:①与机关、市县区教育系统、科研单位、高校或其他教学单位、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签订协议,办理报到证就业;②志愿服务西部;③考取公务员及选调生;④升学、参军;⑤出国、出境学习或工作;⑥自主创业。
灵活就业指签订灵活就业合同的就业形式。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必须签订省教育厅就业办指定的灵活就业合同,其所在系(校区)对其真实性、合规性进行初审,院就业中心审核后,将合格灵活就业人数计入就业率。
6、首次就业率的统计截至时间为每年8月25日;最终就业率的统计截至时间为每年的12月25日。
第三条 对年度首次就业率达不到60%的系(校区),学院取消其主要党政领导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;学院按比例收回当年拨付给系(校区)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,收回标准为:首次就业率65%以下,收回全部专项经费;首次就业率65%~70%(不含70%,下同)收回专项经费的50%;首次就业率在70%~75%收回专项经费的30%;首次就业率75%~80%的收回专项经费的20%。
第四条 资金来源及用途。各系(校区)的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和奖励资金来源为学院就业工作专项经费。奖励资金归获奖部门使用,其中60%用于部门就业工作,40%用于奖励就业工作先进个人;本年度节约的奖励资金可积累到下年度使用,但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五条 各系(校区)应制定本部门就业工作专项经费、奖励资金的实施办法,并报院就业中心备案。专项经费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接受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监督。
第六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受到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,学院给予院就业中心奖励。
第七条 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,由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。
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6年开始执行。
二〇〇六年元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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